王昊受贿案一审宣判,获刑13年
江苏原省政协副主席王昊因受贿罪被判13年,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昊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,经审理查明,自2004年至2019年期间,被告人王昊利用担任江苏省委常委、省政府副省长、党组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,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在工程项目承揽、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65万余元,其中归个人使用或非法占为己有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,依法应予惩处,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;退缴部分赃款,积极缴纳罚金,且具有立功表现,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,并决定适用缓刑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七十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王昊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(已缴纳)。
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。
追缴在案的其他违法所得。
宣判后,被告人王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,不上诉。
值得注意的是,王昊在担任江苏省委常委、省政府副省长期间,利用职权和地位便利条件,在工程项目承揽、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65万余元,其中包括多名官员、企业家和企业的财务人员向其输送的利益,他还涉嫌贪污、挪用公款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。
对于此类案件,公众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,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,防止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,也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要坚守道德底线,保持廉洁自律,做到"清白做人,干净做事",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正公平正义。
该案的判决结果表明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,也警示所有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不忘初心使命,始终保持清醒头脑,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和腐蚀,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,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道德品质建设,始终做一名忠诚可靠、敢于担当、为民服务的好干部。